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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担任刑事辩护人 刑事鉴定书能作为刑事证据吗

123发布时间:2021年3月17日 大连经济刑事律师  Tags: 哪些人可以担任刑事辩护人,刑事鉴定书能作为刑事证据吗

  宋伯南,大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哪些人可以担任刑事辩护人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那么哪些人可以担任刑事辩护人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大都会选择律师作为辩护人,那刑事辩护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哪些人可以担任刑事辩护人


刑诉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二、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权利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辩护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是正确开展辩护活动的重要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独立辩护权。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中的权利不受侵犯。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为此,一审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辩护人,以防限制辩护人行使这项权利。


7、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有关问题已在辩护权的有关论述中论及;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


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辩护,但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最好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为律师作为辩护人,享有其他辩护人没有的权利,比如说调查取证权。因此,我们建议您如果要委托辩护人,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他们实务经验丰富,相信他们能够帮助您更好的进行辩护。






刑事鉴定书能作为刑事证据吗

一、刑事鉴定书能作为刑事证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真实性怎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六十条;非法证据的处理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鉴定书能作为刑事的证据。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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