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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家庭性侵案的法律分析 猥亵儿童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123发布时间:2021年3月19日 大连经济刑事律师  Tags: 重组家庭性侵案的法律分析,猥亵儿童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宋伯南,大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重组家庭性侵案的法律分析

  

  受害人小敏的父亲数年前去世。小敏的母亲患有精神残疾,之后改嫁给王某。2011年夏天起,继父王某多次趁小敏及其母亲熟睡时,对不到10岁的小敏实施猥亵行为。2012年夏至2014年5月,王某又强行多次与被害人小敏发生性关系,实施强奸行为,小敏及其母亲多次反抗、呵斥,反遭到王某的呵斥和殴打。

  2014年5月3日中午,王某再次想侵犯小敏时,遭到小敏激烈反抗,并离家出走。王某于是报警,在民警与当地妇联的帮助下,5月9日晚上找到小敏。在民警与妇联组织的追问下,小敏说了她离家出走的原因,就是她继父总是强暴她。王某被抓获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奸淫、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从重判决王某有期徒刑9年。

  

  重组家庭屡发性侵案

  据相相关法院介绍,发生在重组家庭的性侵案件均呈现出受害女童低龄化、嫌疑人是家庭经济支柱等特点。由于年龄偏低导致的性安全、性防护意识缺失,受害女童在初次遭受性侵时虽本能抗拒,但不知也不能进行坚决、有效的反抗,在受害后出于羞耻心或其他原因,未报案或告知他人,致使多次受害。

  嫌疑人文化程度不高但年富力强,是重组家庭的经济支柱。其次,作案手段呈现轻暴力或非暴力性特征,以哄骗、利诱为主。部分嫌疑人在实施性侵行为时因遭遇被害人反抗而采取如扒衣裤等暴力手段,但暴力程度较为轻微,没有出现过殴打等重暴力行为,与常见性侵犯罪存在显著区别。

  此外,罪行隐蔽性强、潜伏期长,性侵行为次数频繁。从初次实施性侵行为到最后一次行为后案发的罪行潜伏期最短为1年半,最长甚至长达7年。如一起案件中的嫌疑人在长期性侵继女达7年后,为达到继续控制被害人的目的,在路口张贴继女的裸照,继女不堪受辱才报警。

  另外,这类案件还有侦查取证、司法处断难度大以及案件危害大、量刑重等特点。且此类犯罪给被害人成长发育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受害女童不同程度地出现耻辱、愤恨、自责等负面情绪。

  受害女童缺乏保护

  检察官分析案件成因时指出,受害女童普遍缺乏保护意识和防护力,而性侵行为易于实施而不易防范,其他监护人疏于监护或无能力监护,是案发的重要原因。如王某强奸、猥亵儿童一案,三人长期共同居住一室,被害人生母因智力残疾而不具备监护能力,致王某屡屡得逞。

  其次,案发地区多为偏远农村或山区,当地人法制意识淡薄,性教育缺失。个别受害女童的亲属缺乏法制观念,认为;丑事;不可张扬,不仅没有寻求法律保护的意识,甚至不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而重组家庭存在不稳定因素,未成年子女缺少监护与关爱也是案发的原因。

  此外,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纲领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的配套机制,导致当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陷于困境时,社会监护未能及时补缺。

  检察官就此建议,在农村基层深入开展普法、;普性;宣传教育,应选择农村群众易接受、符合农民心理特点的形式进行,杜绝普法盲区。此外,以学校教育为主,家庭教育为辅,构建和谐运转的农村未成年人性教育体系。有关部门还应搭建未成年人社会化监护平台,对存在监护缺失风险的未成年人尝试采取全寄宿管理方式。

猥亵儿童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猥亵;这个词在现今社会相信大多数人都有所耳闻,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或者留守儿童猥亵被侵犯的案例。因为2014年公开曝光案例中,熟人猥亵性侵儿童案占87.87%,这些熟人包括教师、邻居、亲戚、同村人等。对于猥亵儿童在法律上是严惩的,而要想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就要进行起诉,那么猥亵儿童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请看下文:

  一、首先我们来看看哪些才是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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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而言,也就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⒊虐待案;

  ⒋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

  ⒋重婚案;

  ⒌遗弃案;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此可知,对于猥亵儿童这一行为并不是自诉案件,也不是不告不理的情况。所以认为对于猥亵儿童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侵犯了儿童的权益,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是可以通过公诉的手段维护被猥亵儿童的权益的。而猥亵儿童这一行为是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它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除此之外,根据刑法规定,如果不是儿童,被猥亵了,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如果是儿童被猥亵了,则构成猥亵儿童罪,处罚比强制猥亵罪要重很多。

  更多知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013年10月23日实施的第23条规定:

  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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