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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笔迹鉴定的内容有哪些?笔迹鉴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123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2日 大连经济刑事律师  Tags: 法律规定笔迹鉴定的内容有哪些,笔迹鉴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宋伯南,大连经济刑事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规定笔迹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一、 法律规定笔迹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1、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2、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3、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对于字迹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比较笔迹特征异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观察比较为主,并借助于摄影仪、比较显微镜、幻灯片进行形态比较。


二、具体情况


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评断的方法,一般是从研究差异点开始。鉴定任何笔迹,都会出现一定的特征差异。评断差异点的要点,是要确定差异点的性质。其性质有本质差异和非本质差异两方面。非本质差异说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同特征数量与质量所占的比例较小,本质差异表明两者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说明两者为不同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笔迹鉴定的相关认定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和标准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笔迹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步骤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当事人应当向司法由机关或者具备专业鉴定资质的单位来进行笔迹鉴定处理。






笔迹鉴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一、笔迹鉴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诉讼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司法鉴定意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要鉴定申请。在庭审中,可以通过对鉴定人员的质证,以确定该鉴定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正确,从而达到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目的。如果是直接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的,需要向法院说明原鉴定意见错误的证据或理由,最后需要法院审查后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委托鉴定。


笔迹鉴定被告方无权拒绝,原告申请字迹鉴定,被告拒绝配合,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认定原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对于原告申请的有关字迹鉴定,如果申请鉴定的内容是该笔迹是否是由被告书写而成,而被告拒绝配合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的规定,由法院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认定,依法认定原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综上所述,对于笔迹的司法鉴定当中如果对方不同意的,还可以继续向法院提出鉴定的申请,当然也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到庭接受指正,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能够得到最终的鉴定结果,但最后都是由法院来审查是否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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