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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中驱逐出境适用于哪些情况?

123发布时间:2026年7月13日 大连经济刑事律师  Tags: 附加刑中驱逐出境适用于哪些情况?

附加刑中驱逐出境适用于哪些情况?

咱们得先搞清楚对象,这玩意儿只针对外国人,包括有外国国籍的和无国籍的人,中国公民是不适用的。

再说说啥时候用。这不是自动触发的,得看案情。如果这个外国人在中国犯了罪,法院审理后认为他继续待在中国会对社会秩序或者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或者基于其他考量觉得没必要让他留在这儿,就会判驱逐出境。

执行上也有讲究。如果判了有期徒刑等主刑,一般是等你坐完牢,刑满释放的那天,公安机关直接把你送走。要是情节轻,只判了驱逐出境,那判决生效后就执行。一旦被驱逐,通常十年内不准再入境,具体年限看当时怎么定的。

引用法条:

《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未成年人能否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关于未成年人能否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需要结合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刑罚适用原则以及具体罪名的法定刑配置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在对未成年人量刑时,必须体现从宽处理的原则。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是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此外,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针对未成年人,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精神倾向于限制附加刑的适用。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但基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如果未成年人所犯罪行不属于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且未被判处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极少判处无期徒刑,且即便判处,也需慎重考量),一般不单独或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特别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除非罪行极其严重且符合法定必须附加的情形,否则通常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以利于其回归社会和行使公民基本权利。如果未成年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依法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在其他情况下,尤其是普通刑事犯罪中,法院通常会依据从轻减轻原则,避免对未成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引用法条: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大概就这些,核心就是“外国人+犯罪+法院决定”。如果有具体案子,还得看判决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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