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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的意义

123发布时间:2016年8月18日 大连经济刑事律师  
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的意义
落实和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加强公诉工作,建立新型的控辩关系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意义。
1.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公诉职能
司法实践中,由于公诉案件承办人的角色限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当然会把嫌疑人是否有罪和罪重作为审查工作的重心。与此相反,提出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的证据和意见是辩护人的工作重心所在,因此,公诉部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于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全面履行公诉职能将会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2.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质量
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一方面可以弥补侦查机关和公诉案件承办人审查时的疏漏,及时收集和调取遗漏的证据。同时,也可以帮助公诉案件承办人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不正确的指控意见,从而使公诉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定性以及对事实和情节的认定更加准确、更加全面,有助于确保公诉案件的质量。
3.有利于促进公诉人更好地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的基础在于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把握,尤其是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极大,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就成为公诉人量刑建议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前提性条件和工作基础。
4.有利于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公诉部门在采纳辩护人的正确意见后,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比如纠正侦查机关的错误指控,改变或撤销原有的强制措施及其他措施等等。如此一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侦查权和检察权的不当行使;也使嫌疑人能够深刻地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有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人权保障理念,也有利于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5.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
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为控辩双方搭建了一个很好的沟通平台,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帮助公诉方在诉前建立起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防止错诉,减少因前期证据不足而导致的撤诉以及在审判阶段因需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导致的延期审理等等,许多问题能够在庭审前得到消化处理,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
6.有利于推动保障律师合法权益,建立新型的良好的控辩关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辩护权,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则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律师有权向检察机关反映辩护意见,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辩护权行使的重要途径和表现形式之一,也为建立新型的良好的控辩关系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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