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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及预防、减少未

12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7日 大连经济刑事律师  
  2007年以来,长寿区未成年人犯罪率曾逐年递增趋势,应当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2007年,长寿法院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43人;2008年,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1件80人,同比分别上升51.85%和86%;2009年,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4件77人,与2007年相比分别上升200%和79.06%。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从近三年来长寿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未成年人受年龄、智力、社会经验等方面的影响,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一是共同犯罪普遍。未成年人因自身身体素质及其他能力的限制,喜欢结伴而行,相互利用、相互壮胆而实施犯罪行为的现象较为普遍。共同犯罪成为其主要犯罪形式。在2007年该院审结的27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17件系共同犯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3%;在2008年审结的41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31件系共同犯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5.6%;在2009年审结的54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34件系共同犯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2.96%。
  二是“两抢一盗”呈多发性犯罪。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经济上依赖于父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未成年人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其父母经济上的供给一旦不能满足其物质需要,就容易想歪心思,铤而走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满足其物质需求。“两抢一盗”呈多发性犯罪。2007年,该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两抢一盗”案件20件29人,分别占未成年人案件结案数及罪犯总数的74.1%和67.4%;2008年,审结未成年人犯“两抢一盗”案件共33件45人,分别占未成年人结案数及罪犯总数的75%和56.25%;2009年,审结未成年人犯“两抢一盗”案件共40件63人,分别占未成年人结案数及罪犯总数的74.07%和81.82%。
  三是作案偶发因素多。未成年人因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影响和干扰,容易冲动,其违法犯罪多具有偶然性,犯罪起意快,且一般没有特定的犯罪对象,往往只要一人提议,其他人便不假思索同意,说干就干,不计后果。
  四是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以往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年龄为18周岁左右,而近三年的相关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呈现低龄化的趋势。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共12人,占27.9%;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共12人,占15%;2009年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共14人,占18%。其中,张某抢劫案、朱某故意伤害案、徐某抢劫案等,被告人均刚满14周岁。
  五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部分未成年罪犯接受的文化知识教育少,甚至不少人上学期间辍学回家,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知识十分匮乏。近三年判处的200名未成年人罪犯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50人,占25%;初中文化程度的137人,占68.5%;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的仅13人,占6.5%。
  六是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突出。当前,农村青壮年大多长年外出务工,导致农村“留守学生”、“隔代监护”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未成年人因从小缺少亲情温暖、缺乏家庭教育和家庭监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2007年43名未成年人罪犯中,农村未成年罪犯22人,占51.7%;2008年80名未成年人罪犯中,农村未成年罪犯40人,占50%;2009年77名未成年人罪犯中,农村未成年罪犯51人,占66%。
  七是犯罪手段渐趋成人化。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和科学技术的空前发展,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电视、游戏、黄色刊物和他人的传授,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一些未成年人有意模仿或者精心研究电视、电影、侦探小说上的犯罪方法作案,反侦查意识很强,犯罪手段渐趋成人化。
  八是违法犯罪的耻辱感日趋淡化。在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下,不少未成年人的耻辱标准明显错位,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群体性道德失范、价值观念偏差和道德水准滑坡的现象,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耻辱感越来越淡化。有的未成年人认为,老实本分等于无能,一旦触犯法律受到惩罚,只认为自己运气差,并不认为是什么耻辱。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因素。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等各种观念的形成时期,是非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较低,易情绪化、盲目从众、好奇心重且具有叛逆性和报复心,容易冲动并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行为。
  (二)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因素。家庭环境不良或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放任形、溺爱形、粗暴形、残缺型的家庭极易使孩子产生思想偏差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此外,现在大部分青少年是独生子女,这类家庭往往侧重于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重视孩子的身体健康和学习成绩,忽视孩子的精神需求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家庭教育存在偏差及片面化教育情况较为严重。
  (三)学校教育因素。学校作为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主要场所,校风校纪和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影响很大。现在有的学校只注重应试传授知识,强调学生的考试成绩,忽视素质教育,对学生的心理健康少有关注,特别是对成绩较差的学生重视不够,导致学生自暴自弃,最终脱离学校,流向社会,滑向犯罪泥潭。
  (四)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现象形形色色,纷繁复杂,不仅存在着真善美,也存在着假恶丑。目前社会上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录像厅等不良场所大量涌现,而社会却缺少有力的监管,特别是对限制未成年人出入上述场所的监督不力、措施不到位,对于学校、住宅区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设立上述娱乐场所缺乏科学的规划和管理,缺少针对未成年人特点而设立的的健康娱乐场所。
  三、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必须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保护工作。
  (一)加强家庭监管。家庭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是最早也是最直接的。因此,每一个家庭都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管教,以防止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接触不良习惯而滑向犯罪的深渊。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共同生活的长辈,应首先做到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给未成年人做好表率;其次要正确管教未成年人,既不能简单粗暴,也不能过分溺爱,更不能放任不管,要让未成年人真正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和关怀,使其充满爱心,学会关心和爱护别人。
  (二)强化学校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因此,学校亦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部门,学校和教师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学校应当摆脱“应试教育”的误区,强化对学生的素质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性教育;考核学生不能单凭成绩,要全面综合考核;考核教师工作的好坏,学生的分数不是唯一标准。同时,学校还应当重视校园文化建设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治,特别要加强对淫秽物品的防范以及校园周边网吧的监管。教师应当为人师表,以培养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为己任。
  (三)净化社会环境。社会是一个大环境,未成年人难免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净化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全社会均应当注重法制宣传,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法制的氛围。政法机关可以生动的案例、基本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定期到学校上法制;审判机关可以选择典型案件到有关学校公开审理,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达到预防其他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关部门应当适当限制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录像厅等场所的开设,并做到科学规划,保证这些场所远离学校、住宅区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对这些场所的监管,杜绝未成年人出入。
  (四)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司法机关应积极获取相关单位支持,详细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前后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罪犯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强联系,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形成良好的教育挽救氛围。加强与教育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联系,帮助协调解决未成年人罪犯学习、生活等问题,不让他们成为学校、家长和社会“三不管”的闲散人员。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登记卡,实行一案一卡,一人一卡,详细记载未成年人犯的基本情况、涉嫌的犯罪事实、案件承办人、处理情况等事项,以便掌握未成年人犯的基本情况,同时成立帮教队伍,切实做好回访帮教工作,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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