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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改革的问题与对策

123发布时间:2017年3月30日 大连经济刑事律师  
我要谈的是刑事侦查程序改革问题。 为什么谈这个话题,有三点理由:第一,从中国刑事诉讼的流程来看, 侦查程序是最为重要的阶段, 这与西方重视审判阶段不同。 公安的刑事侦查对于整个刑事诉讼来说起到了一个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侦查阶段的法治化程度较其他阶段更需要提高。 尽
管在技术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不可忽视, 审判程序的改革在这几年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在某种
意义上,侦查程序则需要根本性、体制性的改革。 从刑事法的完善来说, 这是最为薄弱的环节。 第三,刑事侦查改革的难度最大。 限于目前的侦查条件, 公安机关考虑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多一些,态度不是很积极。
下面, 我谈谈侦查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 其一, 侦查权力过大。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权几乎包括了剥夺公民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的权力, 而公民却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导致侦查机关的权力过分扩张。 其二,警检关系不畅。如何更好地协调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的关系, 如何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公民权益,没有很好地理顺,需要进一步改善。 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只考虑是否破案, 而不是从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从检察机关是否诉得出去, 法院是否判得出去等更为高层次的要求角度考虑。 其三,刑事侦查中表现出来的刑讯逼供、 羁押率高的现象比较突出。 这两个问题涉及公民基本的人身权问题, 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这跟侦查程序中的权力得不到有效配置和制约有很大关系。 其四,侦查中的辩护进展尤其艰难。 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及修订后律师法实施以来, 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以下是我的几点对策:第一,优化侦查权力的配置。 这也是目前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 侦查权该如何配置、 侦查机关应该配置哪些权力、由哪些部门来行使、由哪些部门来规范和制约等问题,需要很好的研究。 国外侦查权配置的一些合理做法可以加以借鉴。 第二,对侦查权的制约,需要通过诉讼机制来完成。 侦查机关内部的制约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解决的途径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审查机制, 对公安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调控, 不管现在能不能做到,这是一个方向。 第三,理顺警检关系。 一定要建立大公诉的格局, 即以公诉人为主导的审前格局, 推行检察引导侦查。 第四,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完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其与之配套。 第五,为了解决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问题, 可以实施以下改善措施, 即推行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制度, 引进国外的保释制度取代我国的取保候审。 出处:《人民检察》2008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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