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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总执行不了怎么办?

123发布时间:2018年7月6日 大连经济刑事律师  

  我于2000年7月购买了一套房屋(对方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房,且对方已取得个人私产本).但至2002年对方仍不给办理过户,故于2002年12月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并承担诉讼费4000元,后我又申请强制执行, 但因被告为80岁人,以老卖老,他本人不去单位单位就不给盖章,单位不盖章局的房改办就无法盖章,在房产局就无法办理过户.因此至今仍未办理过户,现求教如下:

  1 强制执行是否有期限,如果总执行不了怎么办?

  2 如果我要求被告赔偿迟缓履行金其金额应为多少?依据是什么?在哪能找到赔偿金额的依据?

  3 诉讼费至今未给我退回来,若要求赔偿诉讼费应按多少赔付?依据是什么?在哪能找到依据?

  4 你看我用什么方式能处理此事?

  回答: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的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结。有特殊情况的,经过一定的审批,可以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2、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判决后,执行中可以直接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盖单等手续,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三十一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的判决中也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因此,在判决后,法院应当将你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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