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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自首有哪些不同的观点 重大责任事故罪自首

123发布时间:2021年3月21日 大连经济刑事律师  Tags: 交通肇事罪自首有哪些不同的观点,重大责任事故罪自首

  宋伯南,大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肇事罪自首有哪些不同的观点

交通肇事罪自首的不同观点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目前,刑法学界通说认为自首的认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严格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的二要件认定。如果再以三要件认定自首,无法律依据。”至于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自首,主要有以下不同的观点:

1、否定论

该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不存在自首。理由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一些交通法规中,都规定有员肇事后要主动报案、保护好现场、抢救被害人等特别要求。因而在事实上,大多数肇事者都是遵照规定主动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及时抢救被害人的,毋须公安部门追捕归案。这是法律对肇事者规定的特别义务。履行了这种义务,只是做了他们应做的事,不能被认定为是自首予以从宽处理。

否定的观点目前已很少有人主张,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中是存在自首的。

2、肯*论

该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一样,也可以成立自首。但因交通肇事罪在立法上分为三个刑档,所以在肯*论中对于自首存在的范围,又有不同认识:

、广义说

该观点认为,只要肇事者不是在肇事后企图脱逃被公安机关等抓获或被群众扭送有关机关,而是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人员报案听候处理的,就应认定为自首,予以从宽处理。至于那些在肇事后畏罪潜逃,后又悔悟或出于其他动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并接受审判的,同样应认定为自首。只因自首自觉程度不同,前一种情况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大于后者。自首存在于交通肇事的各个阶段,肇事后逃逸自动投案自然构成自首,而交通肇事后积极进行抢救并向有关机关投案,也应当认为构成自首。

、狭义说

该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特殊的过失犯罪,自首一般只存在于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中;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在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之前,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

、折衷说

该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有两种:一种是交通肇事逃跑后又自动归案的自首;另一种是肇事后能逃跑而不逃跑的自首。逃跑后又自动归案的自首是一般情形,能逃跑而不逃跑的自首是例外。能逃跑而不逃跑的是指肇事发生在夜间或郊野偏僻之处,除了被害人之外别无他人发现,而且肇事者本人没有受伤,肇事车辆完好无损。此种情形,实实在在反映出肇事者真诚悔罪的诚意,因此应该认定为自首。

这三种观点对于交通后又自动归案的自首都没有异议。不同之处在于,狭义说和折中说都认为,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的,一般不成立自首。

重大责任事故罪自首

犯罪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这一条件包括:

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检举而不是自首。

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隐瞒。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过程的细节。

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在司支实践中,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仅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的犯罪,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一、如何认定重大事故罪

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物品肇事罪虽然是一般主体的犯罪,但是厂矿企业职工因为违反有关危险品的生产、运输、使用的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的,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处理。

1、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而重大事故罪的主体是企业职工。

2、行为方式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而重大事故罪是职工或者生产指挥人员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

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有关单位不重视劳动者的安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事故的情况。设置本罪名意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惩治违反《劳动保护法》的单位。而重大事故罪则是针对职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进行惩罚。

事故型过失犯罪与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的区别

1、发生的场合不同。事故型过失犯罪一般发生在业务活动中,具有业务过失性质;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则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日常生活不够小心谨慎而导致严重后果,属于普通过失。

2、主体不同。事故型过失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比如厂矿企业的职工和铁路、航空职工;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3、行为特点不同。事故型过失犯罪通常违反业务规章;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通常违反生活常理。

二、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处罚

犯重大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致多人死亡;玫多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犯罪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如果您还有疑惑,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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