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诉邹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 2022-03-15
字数:721 预计阅读:1min
审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刑事发布日期:2022-03-15审判日期:2021-12-29案 由: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案例正文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产销售假药/惩罚性赔偿
法旨
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犯罪,可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自2019年1月开始,邹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在网络上投放虚假广告、假冒著名医院医生电话接诊推销等方式,将从网上购买的成分不明的粉末进行制剂、包装、冒充“清肤消痒胶囊”“百草血糖康胶囊”“脉管舒灵胶囊”等不同种类的药品,销售至全国各地。截至2020年12月2日案发,共计销售金额581万余元。经鉴定,邹某等人生产销售的42种药品均为假药。
调查和诉讼
2021年3月9日,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甘井子区院)对邹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公益诉讼立案,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2021年4月12日,甘井子区院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邹某等人共同承担销售金额3倍惩罚性赔偿金1743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10月9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邹某等人十五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邹某等被告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利用网络制售假药,数量大,销售范围广,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公诉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最大限度追究严重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有力震慑了犯罪,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诉吕某某等销售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保健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 2022-03-15
字数:936 预计阅读:1min
审理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行政发布日期:2022-03-15审判日期:2022-01-28案 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案例正文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健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惩罚性赔偿
法旨
针对采用欺骗手段销售含有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保健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违法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其“痛到不敢再犯”。
基本案情
2016年,吕某某等人合伙成立陕西某商贸公司,通过购入来源不明、含有西药成分盐酸二甲双胍的“三无”保健品,自行包装后,组织人员假冒厂家推广中心向客户寄送体验品、冒充“指导老师”跟进回访并推销等方式,虚假宣称该产品为纯中药且具有化糖疗效,诱骗众多高血糖患者购买,销售金额共计98万元。
调查和诉讼
2021年3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柯桥区院)在办理吕某某等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案涉行为可能侵犯了众多不特定高血糖病患的身体健康权,遂于3月29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柯桥区院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销售数额在卷证据不足,通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和自行调查,补充调取了网上交易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业绩表、作案工具等客观性证据,查明了违法销售数额。此外,柯桥区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明吕某某等人通过网络等途径非法获取众多高血糖病患个人信息的违法事实。
柯桥区院在发布公告且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28日向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吕某某等人共同支付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80万元,并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12月6日,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2022年1月2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将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三无”保健品向患者群体推销并进行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全面调查,依法补充调查查明违法销售数额和食药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背后病患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事实,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有效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对其他潜在违法者形成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