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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自首怎么量刑 撞到人后报警算是自首吗

123发布时间:2023年2月23日 大连经济刑事律师  Tags: 故意杀人自首怎么量刑,撞到人后报警算是自首吗

 宋伯南律师,大连经济刑事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故意杀人自首怎么量刑

故意杀人自首怎么量刑

自首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他人”。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行为人误认尸体为活人而进行“杀害”的,为对象不能犯,只有具有导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时,才能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

2、行为内容: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3、条件:行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目的或者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我国刑法对自首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的还有: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大律师网提醒您,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

撞到人后报警算是自首吗

案例引入

2014年7月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大型专用罐车在深圳南山区一路口右转时,车右后轮撞到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陈某,造成陈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李某立即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等候警察处理。交警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和调查取证。交警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行车经过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无证据证明陈某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陈某不承担。

2014年8月16日,李某自行来到南山交警大队,民警对其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庭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报案系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还是构成自首。

法律:《刑法》

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普法知识:

刑法对于自首的规定很明确,也就是说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时具备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这两个条件,都应该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瘦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致使行人陈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李某在肇事后立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罪行,成立自首,获得法院从轻判处拘役5个月。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这种行为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可以理解为自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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