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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地点应灵活把握?死刑复核期限有多长时间?

123发布时间:2021年3月19日 大连经济刑事律师  Tags: 询问证人地点应灵活把握,死刑复核期限有多长时间

  宋伯南,大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询问证人地点应灵活把握

第九十七条规 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 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六部委第十七条又解释:;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笔者认为此解释规定欠妥。


第九十七条对询问证人地点的规定,其用词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表明除此 之外侦查人员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询问,只不过在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以及在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询问证人的地点。但明确指出侦查 人员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似有抵触。


就目前的司法环境、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而言,有的证人因害怕打击报复等原 因,不愿意在其住处或单位接受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也有一些证人不愿意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在上述地点,证人在极不情愿的心态下,难以客观、充分地提供证 据,难以保障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证人对作证地点的选择权是证人合法权利的重要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根据证人的实 际情况和案件情况确定证人作证地点,在证人无异议时对证人进行取证。而限制了侦查人员确定取证地点的权力,也剥夺了证人选择作证地点的权利。这会 使一些案件因无法在合适地点取证导致错过最佳时机,比如侦查人员千方百计地找到证人,却因取证地点不适宜而未能当场保存证言,当再次取证时,很多证人却不 知所踪;对于证人病危等情况来说,因证言将随时永远灭失,这时更不允许侦查人员按中的地点进行取证,而只能就地及时地对证言进行保存,以保证侦查 工作顺利进行。否则,将使侦查工作困难加大,增大诉讼成本,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死刑复核期限有多长时间

  死刑复核期限有多长时间呢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死刑复核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二、死刑复核期限


  死刑复核制度是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和核准的制度,包括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核准。死刑复核制度具体表现为死刑复核程序,内容包括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复核和核准等。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再清楚的事实也可能发生认定上的错误;如果确属冤案,案件拖得越久,越有可能最终水落石出;而一旦核准,将无可挽回。最终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裁定也将是最审慎的决定。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慎杀政策的体现,死刑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晚一日核准,被告人就多一分生存的希望。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不设置期限,不存在侵犯人权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据马永顺律师统计,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复核时间很短,有的用不到一个月,死刑复核程序一般要两个月以上,个别的案件核准需要数年。


  三、死刑复核的方式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


  二是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法院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实行开庭审理,可以保证控辩双方有效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可以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便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不论是哪种审理方式,均应由 3名以上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经合议庭提请由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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