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外文名称
Export License for Dual-use Items and Technologies of PRC
适用范围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
管理规定
实行联网核查管理
目录
1定义
2适用范围
3管理规定
折叠编辑本段定义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se for Dual-use Items and Technologies of PRC),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准予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签发的许可证件。
其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3";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氯化铵等16种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证件代码为"G" 。
折叠编辑本段适用范围
纳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包括核、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监控化学品,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巨型、大型、中型及小型计算机等两用物项和技术。
1.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核材料、核反应堆及为其专门设计的设备和部件、核反应堆用非核材料、辐照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外的)设备、生产或浓集重水、氘和氘化物的工厂和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以及用于燃料元件制造和铀同位素分离的铀和钚转换厂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等。
2.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包括:工业设备、材料、同位素分离设备和部件、重水生产厂的有关设备、内爆系统研制设备、炸药和有关设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4月起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自2006年9月1日起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3.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包括:人及人兽共患病病原体、植物病原体、动物病原体、毒素及其亚单位、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生物双用途设备及相关技术等。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进口后再出口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
4.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监控化学品包括: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等。
5.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包括:氟化氢等10种化学品、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专用检测器和毒气监视系统及有关技术等。
6.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包括:完整的运载工具、动力系统、制导、材料、电子设备、控制系统、战斗部、地面设备、推进剂、软件、其他部件、组件、设计、试验、生产设施与设备及相关技术等。
7.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易制毒化学品包括:麻黄碱、羟亚胺等42种易制毒化学品,及氯化铵等16种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易制毒化学品。
氯化铵等16种易制毒化学品仅在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对应监管证件代码"G")。
8.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计算机包括:巨型、大型、中型及小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等共6项。
9.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
(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混合物、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混合物;
(2)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
(3)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折叠编辑本段管理规定
1.以任何贸易方式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管理的两用物项和技术,企业应持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自2008 年8月1日起,将羟亚胺(包括羟亚胺及其盐类)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品种目录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羟亚胺的,应按规定申办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口。海关验核出口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对羟亚胺出口不实行国际核查制度。
2.两用物项和技术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运往境外的,海关验核"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从境内运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管理,纸质许可证与许可证电子数据同时作为海关监管依据。
(1)"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内容均为计算机打印。
(2)"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换发许可证。
(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与报关单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及贸易方式栏目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一致;
②由于许可证备注栏电子数据内容暂不能传至海关,海关核销及验放以许可证纸面证书备注栏内容为准。许可证备注栏内不允许手工签注,如有涂改或手写内容,海关均视为无效许可证,并上报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③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是海关的监管方式,许可证上的贸易方式仅供参考,监管方式按海关有关规定认定。
4."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自行失效。
出口许可证当年有效,特殊情况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5."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即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直属海关报关。
6."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1)"一批一证"是指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商品如需分批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者应在申领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应份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准文件。同一次申领分批量最多不超过12批。
(2)"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两用物项在报关时溢装数量不得超过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
7."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号填报在报关单"许可证号"栏目,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8."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办理海关手续联,第二联海关留存联,第三联银行办理结汇联,第四联发证机构留存联。
9.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对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商务部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10.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按《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实行许可证件分类管理制度。
(1)以"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保税仓库货物"(代码:1233)、"租赁不满1年"(代码:1500)和"租赁贸易"(代码:1523)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实行出口许可批件管理,海关验核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批件"原件办理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出口验放手续,并留存"出口许可批件"复印件与报关单一并归档。"出口许可批件"原件退出口经营者或其代理人。
(2)"出口许可批件"应包括载明出口经营者、海关监管方式、进口国(地区)、民用航空零部件名称及海关商品编码(包括所含型号)、批件有效期和报关口岸。出口经营者持"出口许可批件"在批件有效期内可多次办理海关通关手续,报关次数及出口数量不限。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批件"有效期截止后30日内,将其在该"出口许可批件"项下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出口时间、型号、数量、贸易方式、进口国(地区)、进口商、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和报关口岸等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3)上述海关监管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仍按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的规定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11.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限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口岸报关并于同口岸实际离境。其他海关一律不予受理此类产品的出口报关业务。
12.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部分在H2000系统中设置了证件代码,系统可以作审证提示;部分没有设置证件代码,系统无法作审证提示,业务现场应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人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