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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范围 缴纳罚金新方式

123发布时间:2023年3月25日 大连经济刑事律师  Tags: 刑事赔偿的范围,缴纳罚金新方式

  宋伯南律师,大连经济刑事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赔偿的范围

  刑事赔偿分为两类,一是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二是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包括:  1.无罪羁押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或错案赔偿,有错拘、错捕、错判三种情况。  2.以下情况下发生侵犯...

  刑事赔偿分为两类,一是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二是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包括:

  1.无罪羁押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或错案赔偿,有错拘、错捕、错判三种情况。

  2.以下情况下发生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是: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在这些情况出现时,国家不承担赔偿!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其未达到刑事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能力而不负刑事,但司法机关在未弄清行为人的年龄和实际能力前曾对其羁押的,行为人不能请求赔偿;3.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理事的人曾被羁押的,国家不予赔偿;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免除国家赔偿的情况。

缴纳罚金新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条将原刑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对罚金的缴纳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变化在于增加了罚金缴纳的情况,即被执行人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等缴纳罚金确有困难时还可以延期缴纳罚金。虽然此外还在延期、减少或者免除罚金之前增加了;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字眼,但是与修改前没有差异:修改前,即使没有明文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在司法实践中,都是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会在一个月内作出准予减免的裁定,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会裁定予以驳回。修改后的表意亦如此,为何要徒增这句话呢也许是为了明确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的权力,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综合来看,刑修九第三条对原刑法第五十三条的改动不大,增加被执行人可以延期缴纳罚金的内容对现实有何影响呢修改后,被执行人如有遭遇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其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其本人或者亲属向执行法院除了可以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外,还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罚金,看客莫要小看这一权利,考虑到人民法院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若无颠扑不破的理由和与之佐证的材料,申请人减免罚金的请求在实践中较难被认可。而如果请求延期缴纳罚金,由于延期缴纳未撼动原始生效判决的内容,仅仅是对判决执行方式的变更,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会较宽松,被执行人的请求也较容易得到认可,从而有利于帮助被执行人缓解经济压力,回归社会后早日步上正轨。当然,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可以帮助缓解罚金刑执行难的宿病。

  刑九的修改体现了罚金刑执行的人性化原则,既有利于被执行人,又缓解了执行机关的压力,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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