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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福利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123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3日 大连经济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单福利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字数: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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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有认罪认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李玉东  刘婷姜巍巍
案号:
(2020)辽0212刑初21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
2020-12-03
案由:
妨害公务罪
律师:
宋伯南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福利,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1年10月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伯南,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福利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福利及其辩护人宋伯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21日17时许,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民警石江在旅顺口区铁山街道一分利饭店门前处理被告人单福利和赵达打架的警情时,单福利妨害民警正常执法,用右拳击打正在执法的民警石江面部致其倒地,在民警石江起身准备强制传唤单福利时,单福利母亲卢某上前阻拦并拉扯民警,期间单福利又再一次用拳头怼石江胸部,又一次将石江打倒。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福利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答辩情况


被告人单福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1日17时许,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民警石江在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一分利”饭店门前处理被告人单福利和赵达打架的警情时,单福利妨害民警正常执法,用右拳击打正在执法的民警石江面部致其倒地,在民警石江起身准备强制传唤单福利时,单福利母亲卢某上前阻拦并拉扯民警,期间单福利再一次用拳头怼石江胸部,又一次将石江打倒。

被告人单福利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急诊病志等书证,证人卢某、陆某、姜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单福利的供述和辩解,视听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福利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有多次前科,应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单福利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玉东



人民陪审员  姜巍巍

人民陪审员  刘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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