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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某某诈骗刑事一审刑事案

123发布时间:2023年3月15日 大连经济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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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某某诈骗刑事一审刑事案
(2022)辽0293刑初17号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 2022-03-15
字数:2034
 
预计阅读:2min
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蒋春艳  窦红艳刘彩洁
案  号:
(2022)辽0293刑初1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发布日期:
2022-04-07
审判日期:
2022-03-15
案  由:
诈骗罪
律  师:
宋伯南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满某某,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伯南,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大高新检刑诉〔202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珊、检察官助理朱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满某某及其辩护人宋伯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满某某于2020年与侯某结识后,虚构有个在北京国家农委工作的“大哥”,谎称可以通过该“大哥”为侯某申办农业扶持款,提供优惠政策等,使侯某误认为满某某有能力,骗取被害人侯某信任。被告人满某某于2020年4月至9月间,先后虚构合伙收购牛、合伙在大连开办羊汤馆、农业养殖场、合伙收购倒卖轿车等事实,欺骗被害人侯某以微信、银行转账形式,在居住地大连市某区某街某室内,向被告人满某某转款人民币41.4万元。被告人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人李某某、王某等证言;被害人侯某陈述;被告人满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满某某釆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具有多次诈骗、自愿认罪认罚、坦白、部分赔偿并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答辩情况


被告人满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满某某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蓝色丰田酷路泽”诈骗6万元一节,认定为民间借贷更符合案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满某某于2020年与被害人侯某结识后,虚构有在北京国家农委工作的“大哥”,谎称可以通过该“大哥”为被害人侯某申办农业扶持款、提供优惠政策等,使被害人侯某误认为被告人满某某有能力,骗取被害人侯某信任。被告人满某某于2020年4月至9月间,先后虚构合伙收购牛、合伙在大连开办羊汤馆、农业养殖场、合伙收购倒卖轿车等事实,欺骗被害人侯某以微信、银行转账形式,在居住地大连市某区某街某室内,向被告人满某某多次转款合计人民币414000元。被告人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满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并已实际退赔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前科查询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银行转账记录、购车合同、车辆信息查询单、企业档案登记查询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赔偿谅解书、收条等,证人李某某、王某、赵某某证言,被害人侯某陈述,被告人满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亲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认定一致的正确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蓝色丰田酷路泽”对应的6万元应认定为民间借贷一节,经查被告人系以提供虚假图片等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该笔款项并占为己有,故依法应认定为诈骗数额,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采纳公诉机关的认罪认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8年6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满某某退赔被害人侯某人民币四十一万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落款


审 判 长  蒋春艳



人民陪审员  窦红艳

人民陪审员  刘彩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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