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伯南 |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
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东,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伯南,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2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辉、被告人王东及辩护人宋伯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东于2019年9月7日17时40分许,酒后进入本市沙河口区××诊所,要求诊所工作人员张某某、孙某某按摩被拒绝,被告人王东用手和木棍打张某某、孙某某,致张某某左眼眶内壁骨折、孙某某头部外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杨某某在阻拦被告人王东时,被告人王东用手击打其面部。
被告人王东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东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被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2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及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东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东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九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阎承寰
人民陪审员 杨 杰
人民陪审员 王 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万 超